以真人真事為藍本的故事創作在尊重藝術規律的同時,也需要盡可能考慮到當事人及其后人的感受。
▲電視劇《他是誰》劇照。圖/微博賬號“電視劇他是誰”
文|柯錦雄
據大河報報道,12月17日,“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刁愛青的姐夫發文喊話演員張譯。被害人家屬稱,張譯主演電視劇《他是誰》中的“余愛芹案”與1996年“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劇中“余愛芹”婚外情情節是毫無根據的胡編亂造,是對其死去妹妹的極大侮辱,給其全家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家屬要求出品人、播出方停止對逝者的惡意消費,主動承擔起應有的法律責任。并表示,2023年他們就委托律師起訴了出品方及播出平臺,希望對方公開致歉并下架視頻,其間經歷過調解,但一直未能談攏。
12月17日,萬達電視劇公司回應紅星新聞記者稱,今年4月,萬達電視劇方面接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等資料。在法院組織協調下,目前公司積極與當事人律師進行溝通。
南大碎尸案發生于1996年,南京大學成人教育學院一年級女生刁愛青被殘忍殺害并碎尸。案發至今,仍未找到兇手,2016年,公安部刑偵局在官方微博稱:“南大碎尸案”永遠追查到底。
南大碎尸案并不是第一個被改編成影視作品的真實事件,也不是第一起引發爭議的真人故事改編作品,在真實事件以及真實原型故事為基礎的影視改編當中,劇本改編邊界在哪兒,一直是個模糊不清的問題。
真實故事改編引發爭議
近年來,以真實事件以及真實人物改編的影視作品層出不窮。比如,電影《八角籠中》以2017年涼山“格斗孤兒”新聞事件為背景;電影《消失的她》故事原型是2019年發生在泰國的一起殺妻墜崖案。
以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作品,必然糅合了真實性的客觀與藝術性的虛構,這也恰好是藝術創作本身的特點。但在現實中,這卻極易引發故事原型的不滿。
2014年,陳可辛導演的《親愛的》上映之后,作為女主人公原型的高永俠不滿電影中“給記者下跪”“與別人睡覺”等虛構情節,稱這讓她在現實生活中遭到指指點點,宣稱要告制片方侵權。最終以導演陳可辛道歉收場。2018年上映的《我不是藥神》同樣因為不少情節的改編,引發了故事主人公陸勇的不滿。
由于真實故事不僅僅涉及主人公一人,圍繞主人公的其他配角形象也可能會導致影視作品爭議。典型如陳可辛導演的電影《奪冠》,由于國家女子排球隊前主教練陳忠和不滿電影當中對其形象的塑造,不得已電影將其名字隱去。
這些爭議涉及改編授權、虛構情節名譽侵權的問題,而一次次爭議背后,實際有利于不斷清晰化劇本改編的邊界。
真人真事改編不一定需當事人授權
依據真人真事改編影視作品是否需要當事人授權?很多當事人會參照著作權法當中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認為需要授權。一般人的理解當然是自己的故事,沒有自己的授權,別人沒有權利改編。
但這并不符合著作權法有關保護的原則。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根據“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原則,類似真實事件屬于表達的素材以及思想的來源。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而大量熱點真實事件都經過了媒體的廣泛報道,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單純事實消息”,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然而,如果改編作品參考了以形成作品的人物傳記,或者非新聞報道的非虛構作品一類,則需獲得作者授權。
其實,真人真事涉及的不僅僅只是主人公一人,相應圍繞主人公的人和事非常龐雜多樣。如果需要當事人授權改編,這意味著需要取得事件當中每一個當事人的授權,這幾乎不可能實現。也就是說,依據真人真事改編影視作品,并不一定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但這并非是絕對的。國家廣電總局曾發布《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須知》(以下簡稱《備案須知》)中提到,“涉及歷史和文化名人的還需出具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國內影視作品制作實行的是電影劇本(梗概)備案和電影片審查制度,未經備案的電影劇本(梗概)不得拍攝。
《備案須知》雖然非行政法規,亦非部門規章,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但是作為主管單位的指導意見,制作單位一般還是會予以遵守。如電影《梅蘭芳》的拍攝就獲得了其后人梅葆玖的授權。
劇本改編的邊界到底在哪?
一般而言,真人真事改編影視作品涉及原型人物的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或者死者的人格權益。肖像權、姓名權的侵權風險實際有很多規避的辦法,而當下真人真事改編更多的是名譽權侵權風險。
既然是真人真事的改編作品,自然會有“改”的痕跡,也有“編”的內容,到底應該怎么“改”又該如何“編”?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關鍵就在于是否“含有侮辱、誹謗內容”。
2006年上映的《霍元甲》就因為其改編內容引起了霍元甲后人的不滿,霍元甲后人認為電影丑化了霍元甲形象,起訴片方要求停止發行。該案兩審都駁回了霍家后人的訴求。
在北京高院的終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取材于真實歷史人物的故事片,主要特點是虛構性、表演性。故事片區別于紀錄片,故事片可以取材于真實的歷史人物,但在故事情節、事件安排等方面則以虛構為基礎,追求“藝術的真實”而不是“歷史的真實”。
侵害死者名譽的要件之一是違法行為,電影《霍元甲》一方面經過了主管單位的審查,另外一方面,現行法律并沒有要求制片方必須征得歷史人物后人的同意才能進行電影創作,也沒有要求制片方必須調查史實、走訪所描寫對象的后人以及依據事實編寫劇本。因此,法院認為,影片的拍攝行為難以稱為非法行為。
不過,當時法院也提到,這部影片將“真人真事”與“虛構的故事”糅為一體且未明確說明,客觀上容易造成一些人將真實人物與影片虛構人物對比,并得出“毀損名譽”的結論。
因而,法院強調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以歷史人物為題材進行商業影片拍攝,應充分尊重歷史人物之后人的感受,照顧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并盡可能地避免給其造成不良影響。
總結《霍元甲》這個案子,法院判決有兩層結論,一是法律上,影片在故事情節的虛構方面不具有違法性,沒有侵權事實;二是情感上,部分情節沒有考慮后人感受,照顧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屬于道德層面的爭議,不屬于法律判斷的范疇。
很多時候,影片改編是否“含有侮辱、誹謗內容”非常主觀。特別是涉及公眾人物,相關改編內容進入到輿論場當中,是否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名譽,其實并不是影視制作單位能否提前預計到的。所以,不能因此給予制作方過多的責任,否認會限制創作自由。
但是,創作自由也不意味著隨心所欲?!皯蛘f不是胡說,改編不是亂編”,以真人真事為藍本的故事創作在尊重藝術規律的同時,也需要盡可能考慮到當事人及其后人的感受,能夠提前對其情感利益有所關照,如此也會減少類似的糾紛。
撰稿 / 柯錦雄(律師)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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