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了迪麗熱巴與海口美蘭區伊訊科技商行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的判決書主要內容。
根據公告顯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原告迪麗熱巴的肖像及姓名,并在宣傳中使用“某品牌聯合宣發”、“迪麗熱巴…官方合作伙伴”等宣傳語,這已經構成了對原告肖像權及姓名權的侵犯。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在其經營的店鋪向迪麗熱巴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迪麗熱巴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這樣的判決反映了法律對于個人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保護,也為維護藝人合法權益樹立了明確的法律界限。在互聯網時代,個人肖像和姓名的使用已經變得異常頻繁,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侵犯他人的權益。法律的裁定向所有侵權行為發出了警示,提醒社會各界尊重和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侵權行為,法律的裁決必將嚴肅追究責任,并給予受害人合理的賠償。同時,這也提醒了企業和個人,在開展任何宣傳營銷活動時,務必尊重他人的肖像權和姓名權,遵守法律法規,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維護藝人的合法權益是社會共同責任,也是構建良好網絡環境的重要一環。希望此次判決能夠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反思,促進網絡空間的良性發展,為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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