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家印被限制高消費終身禁入證券市場!3月18日,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中國恒大集團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顯示,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對中國恒大集團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中國恒大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許家印不得實施所列出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月18日,恒大地產發布了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顯示,因公司債券涉嫌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擬決定對恒大地產處以41.75億元的罰款,并決定對該公司時任董事長許家印、中國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事先告知書》顯示,
恒大地產涉嫌債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對恒大地產、許家印、夏海鈞、潘大榮、潘翰翎、柯鵬、甄立濤、錢程作出行政處罰以及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針對恒大地產披露2019年、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1.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2.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的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述行為,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3.對夏海鈞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4.對潘大榮、潘翰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5.對柯鵬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6.對錢程給予警告。
針對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
1.對恒大地產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即處以41.60億元的罰款;
2.對許家印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述行為,處以2000萬元的罰款;
3.對夏海鈞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4.對潘大榮、潘翰翎處分別以600萬元的罰款;
5.對柯鵬、甄立濤處以分別200萬元的罰款;
6.對錢程處以20萬元的罰款。
針對恒大地產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1.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2.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3.對錢程給予警告。
綜合上述三項:
1.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1.75億元的罰款;
2.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4700萬元的罰款;
3.對夏海鈞給予警告,并處以1500萬元的罰款;
4.對潘大榮、潘翰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900萬元的罰款;
5.對柯鵬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6.對甄立濤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7.對錢程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證監會指出,
許家印決策并組織實施財務造假,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擬決定對許家印、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潘大榮組織統籌年報財務造假工作,潘翰翎組織實施了2019年財務造假相關工作,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對潘大榮、潘翰翎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恒大地產表示,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另外公司就本次處罰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本次行政處罰最終以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正式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