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倫模仿者“黑倫”。圖/“黑倫”社交賬號截圖
據媒體報道,有記者調查發現,自稱“大陸第一杰倫”的周杰倫模仿者“黑倫”,自2024年6月以來與某連鎖酒吧展開深度合作,在多地門店巡演。而有網友稱,其巡演報價最高賣出了6000元,已經遠超周杰倫本人的演唱會票價。這引發了關注。
周杰倫可能想不到,自己的名氣除了養活自己,還養活了一大批“山寨周杰倫”,甚至還惠及了周邊的周邊。比如,模仿方文山的“圓文山”。
山寨明星的爭議由來已久,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出現,這種山寨明星有了更多流量變現的可能。因此,相關行為所涉及的法律風險就越發變大,其中首先就是涉嫌對明星個人權益的侵犯。
比如,利用明星姓名進行商業宣傳,涉嫌侵犯姓名權;直接采用明星肖像作為模仿者的形象宣傳,涉嫌侵犯肖像權等。
除此之外,這些模仿者除了模仿形象,不少人還會模仿明星的聲音,力圖做到形似神似音更似。這就可能涉嫌侵犯明星本人的聲音權。這是《民法典》新增的自然人民事權益的一種,聲音和人臉、指紋等數據一樣,都是重要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
《民法典》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因此,聲音權同樣具備肖像權的四種屬性:人格屬性、可再現性、可識別性和可固定性。而特定的聲音除了有身份識別、人格屬性外,還具有經濟價值屬性。
比如,明星的口頭禪或經典臺詞,極易讓外界與特定明星產生聯系?!昂趥悺痹陂_啟巡演前,曾使用“哎喲,不錯哦”等金句,就屬于涉嫌利用周杰倫特有的外貌形象、名譽、聲音等特質進行商業宣傳的行為。
山寨明星的模仿行為大多數不會簡單停留在長相上,很多時候會伴隨經典作品或者經典影視形象的模仿,不可避免地涉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報道中所謂“‘黑倫’最高6000元的票價”,其實是酒吧訂臺的最低消費,和演唱會門票不是一回事。找模仿達人吸引顧客,這其實是酒吧夜店的營銷模式,十幾年前就有了。有人質疑,沒售賣演唱會門票,何來侵權之說?
不同的主體,即便是相同的行為,也會有不同的被侵權者。此前引發輿論關注的“冰紅茶請周口杰倫代言”一事中,除了涉嫌侵犯周杰倫的個人權益,商家作為經營主體還存在不正當競爭以及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同樣,在“黑倫”的巡演當中,合作的連鎖酒吧品牌就涉嫌利用山寨明星,試圖讓消費者產生混淆,也已經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黑倫”所表演的歌曲《一路向北》《擱淺》等均為周杰倫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因此,酒吧或者“黑倫”如果在未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表演這些歌曲,則涉嫌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益。即便不是售賣門票,酒吧作為經營性場所,利用該表演吸引顧客、營造氛圍、促進消費,也已構成商業利益,理應支付版權費。
《著作權法》也規定了一些無需付費的合理使用行為,比如,“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那么,現在很多山寨明星在網絡平臺上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是否侵權?
其實,這樣的行為雖然沒有向公眾收取費用,但表演者可能會從平臺獲取流量分成,或者利用流量轉化賣貨,甚至網友打賞本身都可能構成“以營利為目的”,因而不屬于“合理使用”。
大多數時候,明星對于這些模仿者都采取了寬容的態度。此前,某位模仿者大火時,周杰倫本人就曾回應:每一個地方的多重宇宙倫,都是真的,都是努力在生活的倫。但明星本尊不介意,并不等于這些模仿者就可以無所顧忌。
畢竟,這些模仿者是因為明星本身影響力的溢出才獲得了關注,模仿者應當更加注意對明星本人形象的維護。在模仿表演過程當中,應當讓自己的行為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此,才會有“雙贏”的結果。
撰稿 / 柯錦雄(律師)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劉軍